浙江天然氣體制改革再出新規,管網開放、直接交易、管網調度亮點頻頻!
自今年年初,浙江省出臺《2020年浙江省能源領域體制改革工作要點》,要求打破省網統購統銷的模式,由浙江省網統購統銷變為省、縣級管網放開,購銷雙方通過代輸實現了銷售方和購買方的直購直銷模式開始,浙江省開啟了天然氣體制改革之路,不到半年,出臺了《2020-2021年浙江省管道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網代輸試點實施方案(試行)》等政策規定,指導體制改革。
本次下發的三項征求意見稿,可視作對年初《改革工作要點》的細化。雖然還在征求意見階段,但我們能從中窺知浙江省力求改革打造“清潔能源示范省”的決心與魄力。
附件1
浙江省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天然氣體制改革,提高我省天然氣管網設施利用效率,促進天然氣安全穩定供應,規范有序推進我省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維護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油氣體制改革和我省天然氣體制改革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境內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實施。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天然氣管網設施是指位于浙江省境內,符合相應技術條件和規范,并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且已取得合法運營資質的天然氣長輸管道、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天然氣儲氣設施等及其附屬基礎設施,不包括陸域及海域氣田生產專用集輸管道、LNG接收站內專用管道、輸送非商品質量標準的天然氣管網設施、軍工或涉密天然氣管網設施和城鎮燃氣設施。市、縣(市、區)內的天然氣轉輸管道參照本細則執行。
(注:主要指長輸管網、儲氣設施等,不包括城鎮燃氣設施。)
第四條用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且有交易天然氣進入浙江省天然氣管網輸送的上游供應方和下游購買方。
天然氣上游供應方是指具有相關資質且自主擁有國產或進口氣源的企業。包括天然氣生產企業、天然氣進口企業、LNG接收站企業、天然氣儲氣企業、天然氣批發零售企業等。
天然氣下游購買方是指獲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的城鎮燃氣企業、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地方燃氣熱電企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企業、工業大用戶等。
(注:下游購買方必須要獲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才行。)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推動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改(能源)、建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內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工作。
第二章公平開放基礎條件
第六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建立管網設施獨立運營制度,管網設施輸送、儲存、氣化、裝卸、轉運等運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
按照浙江省天然氣體制改革要求推進天然氣管網設施獨立運營,推進供氣環節扁平化改革。
第七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天然氣資源可靠供應。供氣企業應具備不低于其年合同銷售量10%的儲氣能力,滿足所供應市場的季節(月)和日調峰以及發生天然氣供應中斷等應急狀況時的用氣要求。城燃企業應具備不低于其年用氣量5%的儲氣能力,且應建設調峰儲氣設施滿足所服務區域的小時調峰要求。不可中斷大用戶結合購銷合同簽訂和自身實際需求統籌供氣安全,鼓勵大用戶自建自備儲氣能力。
對儲氣調峰能力達標的上游供氣方和下游購買方,在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受理時擁有優先權。
(注:看重儲氣調峰能力,因此如果企業未來想參與該市場,應將儲氣調峰能力建設作為重點予以推進。)
第八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與國家管網公司同步實施科學合理的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體系。
第三章公平開放服務體系
第九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無歧視地向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拒絕與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簽訂服務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天然氣管網運營企業應當為各類資源供應方接入管網提供相關便利。
浙江省天然氣體制改革過渡時期,在保障現有用戶現有服務的前提下,將管網設施剩余能力向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公平開放。
第十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發改能源規〔2019〕916號)及本細則規定制定并公布本企業設施公平開放的規章制度。
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設施運行特點,提供年度、季度及可中斷、不可中斷等多樣化服務。
第十一條天然氣管網設施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度。省級管道運輸價格,在省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協調確定。市、縣(市、區)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在市、縣(市、區)發改部門核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未核定指導價或協商不成的,由各市、縣(市、區)發改部門核算確定。
第十二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根據運輸合同要求制定天然氣交接和計量方案。在接收和代天然氣生產、銷售企業向用戶交付天然氣時,應當對發熱量、體積、質量等進行科學計量,并接受政府計量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網設施基礎信息、管輸能力、使用情況、剩余能力、服務條件、技術標準、價格標準、申請和受理流程、用戶需提交的書面材料目錄、保密要求等。在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定的信息發布平臺和本企業門戶網站,公開天然氣管網設施相關信息。
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保證信息公開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管道剩余能力包括剩余能力、對應時段、區間,可接收或分輸天然氣的站點等;LNG接收站剩余能力包括剩余能力、轉運方式、對應時段等;儲氣設施剩余能力包括剩余注、采氣能力、對應時段等。
第十五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在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定的信息發布平臺和本企業門戶網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天然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天然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每日14點前公布次日的天然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每月公布上一月度服務對象、服務設施、服務時段、服務總量等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對所有用戶的服務信息。
第五章公平開放服務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天然氣管網公平開放服務采用線上申請與受理,用戶通過指定的網絡平臺上傳申請材料,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通過網絡平臺受理用戶申請。
第十七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采用集中受理為主、分散受理為輔的方式受理用戶申請。
每年3月1日前,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公開發布開放服務公告,集中受理用戶下一年度各月設施使用申請。并應于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結果在指定的信息平臺向所有申請用戶公開發布。
集中受理用戶申請能力超過管網設施服務能力時,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在保證各用戶基礎服務氣量的前提下,按“先到先得”的原則順序為用戶提供服務。
在年度內其他時段,用戶可依據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每月和實時公布的管網設施剩余能力,根據申請流程單獨向運營企業申請服務。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無歧視地受理分散用戶申請,于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結果在指定的信息平臺公開發布。
對不符合開放條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違約等行為的用戶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有義務配合政府做好應急保供資源的調度工作。對政府部門確定的承擔應急保供責任的天然氣資源優先提供開放服務。
第六章公平開放服務合同簽訂及履行
第十九條建立以合同為依據的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運營體系,強化合同履約監管,保障管網設施平穩運行。
第二十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制定并公布本企業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服務合同標準格式,對服務時段、服務氣量、服務能力、交接點與交接方式、服務價格、偏差結算、天然氣質量、交付壓力、管輸路徑、檢修安排、計量方式、平衡義務、安全責任、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
第二十一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簽訂的服務合同在“信用浙江”網站備案(登記)。
(注:服務合同要備案。)
第二十二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執行。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保證特殊情況下管網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應承擔所服務區域內天然氣應急調度責任,在應急狀態下,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按照程序調度網內資源和動用儲備資源。應急產生的額外費用應由相關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用戶應當遵守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發布的天然氣管網設施準入相關技術管理準則和操作程序,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天然氣資源交付和提取義務,遵守合同約定的滯留時限等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天然氣管網系統平衡運行的相關義務。
第二十五條用戶未按照合同約定充分使用天然氣管網設施服務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用。
用戶未能履行管網系統平衡運行相關義務的,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國家標準采取強制平衡措施。
第七章公平開放監管
第二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監督管理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工作。
第二十七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送天然氣管網設施相關情況,包括管網設施基本情況、運營情況、限(停)產檢修計劃及執行情況、輸送(及儲存、氣化、裝卸、轉運)能力及開放情況、對申請用戶出具答復意見情況、價格情況、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或違約的用戶情況等。
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的用戶名單及相應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二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要求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信息和資料。不定期抽查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信息公開、開放服務合同簽訂及履約等情況,并適時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對存在爭議的開放事項,用戶可在收到答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請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進行協調,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出具協調意見。
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在履行開放服務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提請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進行協調和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第三十條鼓勵公眾參與對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的監督,任何企業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投訴舉報。
第三十一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信息公開、信息報送、受理時限、公平服務等相關規定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有關處理情況可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用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告,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可向其他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1)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的;
(2)違反保密要求,泄露相關數據信息的;
(3)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4)惡意囤積天然氣管網設施服務能力的;
(5)存在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存在以上行為的,不得參與代輸試點,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懲戒。
第三十三條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氣量計量的,或者計量監督檢查結果不合格的,由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發改能源規〔2019〕916號)執行。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暨代輸試點規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天然氣體制改革,有序推進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規范浙江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根據國家油氣體制改革和我省天然氣體制改革精神,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浙江省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參與試點的上游天然氣銷售企業、參與試點的下游天然氣購買方以及天然氣管輸企業等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天然氣交易暨代輸服務。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浙江省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第三方代輸服務。
第四條參與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各類主體應嚴格遵守本規則,誠信自律,不得操縱交易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交易雙方有自愿參與、自主交易的權利。天然氣管輸企業需提供公平的天然氣接入和管輸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拒絕與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簽訂服務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二章市場參與主體
第五條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暨代輸試點參與主體包括上游天然氣銷售企業、下游天然氣購買方、天然氣管輸企業等。參與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的主體應當是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經濟實體。
第六條上游天然氣銷售企業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指國內具有相關資質且自主擁有國產或進口氣源的企業。
(二)企業銷售的天然氣產品需要滿足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管道天然氣品質需符合《天然氣》(GB17820-2018)標準規定。
第七條下游天然氣購買方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下游天然氣購買方是指城鎮燃氣企業、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地方燃氣熱電企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企業、工業大用戶(年用氣量2000萬方以上)等;
(二)下游天然氣購買方應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市場聲譽;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擁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具有天然氣相關產品交易的專業知識;
(三)城鎮燃氣企業應具有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證,并與當地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經營狀況良好。
(注:與前述實施細則表述一致,要與當地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還要取得特許經營證。一般來說,各地燃氣特許經營很少會由政府頒發特許經營證,我們建議各企業自查本企業是否取得了特許經營證。)
第八條天然氣管輸企業應滿足以下要求:擁有天然氣管輸經營資質的省內天然氣管輸企業,管輸企業要加快推進天然氣扁平化改革。
第九條上游天然氣銷售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獲得直接交易和服務等相關信息,參與直接交易,簽訂和履行直接交易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天然氣管輸和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天然氣應急保供產生的額外費用等;
(三)執行天然氣調度協議,服從天然氣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四)應具備不低于其年合同銷售量10%的儲氣能力,滿足所供應市場的季節(月)和日調峰以及發生天然氣供應中斷等應急狀況時的用氣要求;
(五)應與下游企業所在的當地政府簽訂保障天然氣供應責任書,承擔天然氣保供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下游天然氣購買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獲得直接交易和天然氣管輸服務等相關信息,參與市場化交易,簽訂和履行直接交易相關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天然氣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天然氣管輸和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天然氣管輸服務費;
(三)服從天然氣調度機構統一調度,根據地方政府有序用氣預案,制訂實施方案,在應急狀態下,按程序啟動有序用氣;
(四)應具備不低于其年用氣量5%的儲氣能力,且應建設調峰儲氣設施滿足所服務區域的小時調峰要求,承擔小時調峰供氣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注:對參與交易的各方都對儲氣能力進行了規定。)
第十一條天然氣管輸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要求,及時公開和更新開放服務的安全約束條件、申請和受理流程、管輸能力、使用情況、剩余管輸能力等信息,為直接交易主體提供公平的天然氣接入和管輸服務;
(二)按照浙江省天然氣管網運行調度與天然氣應急保供相關管理辦法,應按直接交易結果合理安排天然氣管輸運行方式,保障直接交易順利執行;
(三)向市場參與主體提供計量、交接等相關服務,對交易天然氣進行統計和提供結算依據;
(四)按規定收取天然氣管輸費和天然氣應急保供產生的額外費用等;
(五)根據省級天然氣管網調度管理辦法制訂調度操作細則。承擔應急調度保供責任,因政府行為、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無法供應天然氣的應急狀態下,經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按程序調用網內資源和儲備資源,優先保障民生用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資格審核
第十二條符合準入條件且自愿參與直接交易的上游天然氣銷售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參與直接交易的申請表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準入條件,對上游天然氣銷售企業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獲得試點交易資格。
第十三條符合準入條件且自愿參與直接交易的下游天然氣購買方,向設區市發改(能源)部門、建設部門提交參與直接交易的申請表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設區市發改(能源)部門、建設部門按照準入條件,對下游天然氣購買方進行資格審核,并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備案。
第四章交易組織
第十四條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周期為當年4月至次年3月,分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簽訂交易合同。上下游市場參與主體自主協商交易天然氣氣量和氣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并與天然氣管輸企業達成代輸協議,經安全校核后達成交易。
后期將根據天然氣交易中心建設情況,適時開展掛牌交易。
(注:這里應該指浙江的交易中心。)
第五章交易價格和管輸費
第十五條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自行協商、市場化定價,可參照同期國家發改委核定的我省基準門站價格。
第十六條省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在省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省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導價格執行。市、縣(市、區)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在市、縣(市、區)發改部門核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未核定指導價或協商不成的,由各市、縣(市、區)發改部門牽頭核算確定。
第六章合同簽訂與執行
第十七條參與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參與主體應簽訂交易合同,并與承擔管輸服務的天然氣管輸企業三方簽訂管輸服務合同和天然氣交接合同,約定交易期限、分月計劃、結算方式、交易價格、管輸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在合同的執行周期內,在購售雙方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允許月末修改次月及后續月份的分月計劃,修改后的分月計劃需要提前提交天然氣管輸企業安全校核通過后執行。
第十九條在不影響已執行合同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可協商提出交易合同調整意向,經安全校核后,與天然氣管輸企業簽訂管輸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二十條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的需求原則上由下游購買方通過市場化采購等方式解決。
第七章備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設區市發改(能源)部門負責本區域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氣量氣價、管輸價格以及分行業總用氣量的數據統計匯總報備工作。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解釋,并依法履行監督協調職責。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浙江省省級天然氣管網調度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浙江省省級天然氣管網(以下簡稱“省級管網”)生產運行調度管理和應急保供協調,保障管網安全、平穩、高效運行,推動管網公平開放,維護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管網是指位于浙江省境內,已取得合法運營資質的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儲氣設施,不包括國家過境干線、市級長輸管道、城鎮燃氣管道以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內專用管道。
(注:對省級管網進行明確,不包括城鎮燃氣管網。)
第三條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是省級天然氣管網調度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天然氣調度運行,協調指揮天然氣應急保供。省級管網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調控中心”)經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授權,作為省級管網調度執行機構,負責省級管網的統一調度指揮、遠程監控操作及應急保供協調。
第四條管網調度機構應遵循管輸服務合同和管網運行的客觀規律,規范管輸服務,實行日常運行調度,保障管網安全、可靠、經濟運行。應急狀況下,管網調度實行應急保供調度,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預警的啟動、發布和終止。
第五條省級管網企業、接受管輸服務的單位及與省級管網物理連接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省級管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統一平衡、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原則。
第二章調度系統
第七條省級管網調度系統(以下簡稱“調度系統”)包括省級管網企業調度部門和托運商、供氣方、用氣方等單位的生產調度部門。
(一)省級管網企業負責省級管網設施的運營管理,公平、公正地按照管輸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天然氣管輸和存儲服務,承擔保障省級管網設施安全生產責任,并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建立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體系;調控中心作為省級管網企業的調度部門,經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授權,負責省級管網設施的調度指揮、遠程監控操作及應急保供協調。
(二)托運商是指委托省級管網提供天然氣輸送和存儲等相關服務的企業。委托服務合同分為可中斷管輸合同和不可中斷管輸合同。
(三)供氣方是指具有相關資質且自主擁有國產或進口氣源,供氣設施與省級管網物理連接并能安全穩定向省級管網供氣的單位。
(四)用氣方是指與省級管網物理連接,并由省級管網供氣的單位,包括城鎮燃氣企業、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地方燃氣熱電企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企業、工業大用戶等。
第八條入網輸送的天然氣符合國家規定的天然氣質量標準,省級管網實行混合輸送,實際輸送由調控中心根據管網運行實際情況優化確定。省級管網企業應保證輸送至用氣方的天然氣參數滿足管輸服務合同和相關協議的規定限值。
第九條調控中心應與托運商、供氣方及用氣方等建立日常運行和應急保供溝通協調機制。
第十條調度系統中的調度員須經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調度令分為書面調度令和口頭調度令。調度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發布和執行調度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章日常運行調度
第十二條省級管網企業應根據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規定,定期公布省級管網相關信息和管道剩余能力,并根據規定程序與托運商簽訂管輸服務合同。
根據氣電協調機制,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應制定各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年度、月度發電計劃及月度最低保障需求,各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根據發電計劃及時與省級管網企業簽訂天然氣管輸服務合同。
第十三條調控中心依據管輸服務合同,編制并發布省級管網輸氣計劃;結合省級管網維檢修計劃,編制年度、月度管網運行方案;根據托運商日指定情況和管網運行實際工況,下達日運行方案。
第十四條省級管網企業、供氣方和用氣方應嚴格執行發布的運行方案,并根據方案配合調控中心做好天然氣輸送。
任何一方無法執行運行方案或需要調整輸氣計劃時,應按管輸服務合同約定,向調控中心提出變更申請。調控中心可根據管網運行情況調整輸氣計劃和運行方案,并將變更結果通知其他相關各方。
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需要調整輸氣計劃時,應提前5天向調控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在管輸能力允許的范圍內,調控中心應滿足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輸氣計劃變更要求。如果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輸氣計劃變更導致所在區域管道輸氣能力擁塞時,調控中心應將調整后的輸氣計劃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告,經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托運商、供氣方和用氣方有義務保障省級管網進出氣量平衡。當累計偏差超過管輸服務合同約定時,托運商應采取有效措施削減不平衡或向調控中心申請不平衡調節服務。當累計偏差超過日均輸氣量的2%時,調控中心有權采取強制平衡措施,控制托運商進出氣量,并及時向托運商反饋有關信息。強制平衡產生的費用由托運商承擔。
省級管網企業可為托運商提供短期借氣服務。托運商在接受短期借氣服務后5天內向省級管網企業歸還所借氣量。
第十六條省網企業應具備調節平衡和提供短期借氣服務所需的調峰儲氣能力,儲氣量應不低于上年度省級管網高月高日實際輸氣量的5%。當采用管存作為儲氣能力時,調節平衡和短期借氣均不得影響為其他用戶提供正常管輸服務。
(注:也對省網企業的儲氣量進行了規定。)
第十七條不平衡調節服務和短期借氣服務按相關部門規定執行市場定價,在管輸服務合同中約定取費標準。
第十八條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設備。遇有影響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相關人員可以按照應急預案先行處置,并按應急預案確定的信息報告要求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天然氣管輸參與各方應具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儲氣能力,并承擔相應的調峰責任。供氣方承擔季節(月)調峰責任。用氣方承擔小時調峰供氣責任。日調峰供氣責任由供氣方和用氣方在天然氣購銷合同中協商確定。
第四章應急保供調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應急保供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應急保障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區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應急儲氣能力,在發生應急狀況時必須保證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民生用氣供應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條供氣方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天然氣應急儲備,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銷售量10%的儲氣能力,承擔因天然氣資源突然大幅減量或需求急劇增加而產生的應急保供責任,制定應急保供供氣增量方案和銷售壓減預案。
第二十二條城鎮燃氣企業等用氣方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天然氣應急儲備,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氣量5%的儲氣能力,承擔相應的應急保供責任,并制定用氣壓減預案。不可中斷大用戶結合購銷合同和自身實際需求統籌供氣安全,鼓勵大用戶自建自備儲氣設施。
第二十三條出現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管網調度實行應急保供調度。
(一)供氣方設備設施故障或天然氣供應短缺或中斷;
(二)省級管網設備設施故障或發生事故,嚴重影響管網運行;
(三)省級管網進出氣嚴重失衡,達到應急保供預警等級;
(四)其他因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無法正常供應天然氣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四條按照天然氣供需缺口占當期最大用氣需求比例,預警信號分為三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30%以上);
Ⅱ級:嚴重(黃色、20%-30%);
Ⅲ級:一般(藍色、10%-20%)。
第二十五條應急狀況下,確需壓減部分用氣時,根據“先安全后生產,先民用后工業,先重點后一般,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具體按以下先后順序安排有序用氣:
(一)居民炊事、生活、熱水等用氣;
(二)醫院、學校、福利院、養老院、政府機關等公共服務設施用戶用氣;
(三)商業性公建用戶用氣;
(四)天然氣汽車用氣;
(五)不可中斷的工業用戶用氣;
(六)燃煤鍋(窯)爐淘汰改造企業、集中供熱企業用氣;
(七)分布式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用戶用氣;
(八)一般工業用戶生產用氣;
(九)燃機發電用氣。
第二十六條應急狀況下,省級管網天然氣供應出現缺口且調控中心按日常運行調度無法平衡時,省級管網企業應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并提出應急保供預警建議和分級應急保供機制下的應急處置建議方案,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啟動預警機制。
第二十七條預警啟動后,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牽頭組建應急保供協調工作組,指導調控中心開展應急保供實施工作。調控中心根據應急保供協調工作組的統一指揮,統籌省內天然氣資源,動用省內應急保供儲備資源,對有關用戶和區域實行增供、減供、停供等應急保供措施。
Ⅲ級藍色預警啟動后,調控中心統一調度全省部分應急保供儲備資源,各供氣方做好增供準備,各用氣方做好用氣壓減準備。
Ⅱ級黃色預警啟動后,調控中心統一調度全省不超過70%的應急保供儲備資源;根據需求量和用戶合同條件啟動銷售應急壓減預案,至少須壓減日均進供差10%的銷售量,補足應急地區需求。
Ⅰ級紅色預警啟動后,調控中心統一調度全省所有應急保供儲備資源;根據需求量和用戶合同條件啟動應急銷售壓減預案,至少須壓減日均進供差25%的銷售量,補足應急地區需求。
調度系統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必須響應應急調度指令,在設備能力范圍內承擔相應保供義務。
第二十八條當天然氣進供平衡、管網系統恢復正常后,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終止應急保供預警。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由上級機關或地方政府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經調控中心許可,不按照下達的運行方案執行,影響省級管網安全平穩運行的;
(二)未經調控中心許可,擅自操作、檢修、試驗,造成省級管網停輸的;
(三)不執行調度指令或不采取調度機構下達的保證省級管網安全運行措施的;
(四)惡意囤積管輸服務能力的;
(五)不按規定如實反映管網及上下游企業運行情況的;
(六)不如實反映執行調度指令情況的;
(七)不及時、不準確通報生產運行異常,造成重大影響的;
(八)調度系統值班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
(九)不按要求執行應急保供資源儲備,不配合調控中心執行應急保供方案的;
(十)其它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拒不執行調控中心指令,造成管網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浙江省發改委、天然氣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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