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解讀來了!
問
印發《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曾于2008年11月12日發布《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2008〕213號),對公用事業單位信息公開進行了規定。本次制定的《辦法》是對原辦法的修訂。修訂主要目的有兩個方面:
一是落實國家部署的規定要求。近年來國家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的制度建設,2019年國務院修訂了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制定了《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以下簡稱《制定辦法》),兩個文件明確:“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或者修訂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領域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供水、供氣、供熱的主管部門,遵照上位法規文件要求,我們開展了對原辦法的修訂工作。
二是行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原辦法執行情況總體不錯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行業形勢發展,目前執行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借此次修訂的機會,我們組織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及專家進行了認真梳理研究,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使得《辦法》更符合行業的實際情況,適應近年來行業發展和社會信息化發展的變化,更好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問
《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
《辦法》共18條,依次明確了信息公開的依據、適用范圍、類型、內容、時限要求、法律責任等。
第1至5條是《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需要公開。信息公開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真實、準確、及時、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加強指導,規范信息公開行為。公共企事業單位是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
第6至8條是公開信息的內容。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侵犯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用水、用氣、用熱等辦事服務信息,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關生產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社會輿論關注度高、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需要公開。公開信息以長期公開為主,包括單位概況和服務信息兩類。
第9至13條是信息公開的方式。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過多種形式在用戶所在地主動公開,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公開的信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原則上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生停水、停氣、停熱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在用戶所在地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平臺公開。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公眾咨詢服務窗口,加強溝通協調,限時回應公眾關切的問題。
第14至17條是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企事業單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申訴。公共企事業單位未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是《辦法》的施行日期。《辦法》開始施行時間為2022年2月1日,舊辦法同時廢止。
問
《辦法》主要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答
修訂《辦法》的總體考慮是,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信息公開的指示精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需求,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出發,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與原辦法相比,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修改與《制定辦法》不相符合的內容。《制定辦法》規定信息公開的方式,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監督方式,以向各級主管部門申訴為主,原則上不包括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為此,刪除了原辦法中相關內容,在《辦法》第9條中明確原則上不采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在《辦法》第15條對申訴方式做了具體規定。
二是根據《制定辦法》完善了相關內容。根據《制定辦法》“適用主體可以只適用與本領域部分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規定”的規定,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在《辦法》第2條明確《辦法》適用范圍為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根據《制定辦法》“應當要求公共企事業單位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的規定,在《辦法》第12條中明確要求相關單位設置公開咨詢窗口。
三是根據行業發展新形勢、新需要,完善了相關內容。原辦法規定的對象重點是“公用事業單位”,近些年,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改制,很多公用領域的服務主體已經改制成了企業,同時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也是《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所以辦法名稱修訂為《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原辦法對上市企業信息公開的規定不夠詳細,本次修訂的《辦法》第6條補充完善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業信息公示等相關規定。為充分利用新媒體,《辦法》第11條中規定了發生停水、停氣、停熱等緊急情況,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在用戶所在地的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平臺公布。根據當前應急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救援工作由應急、消防、公安等部門組織,公共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辦法》第8條取消了原辦法中公共企事業單位對救援電話的信息公開。
問
《辦法》對方便群眾獲得信息方面作了哪些要求?
答
為了強化便民服務要求,提高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效,《辦法》主要做了如下規定:一是要求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并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指導。二是規定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過多種形式在用戶所在地公開,便于公眾知曉。三是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限時回應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優化咨詢服務,滿足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四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收到申訴的,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建立專門工作制度,明確處理期限,依法及時處理對有關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申訴。